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Morning Garden Clinic(以下简称“本院”)为保护信息主体的自由和权利,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个人信息并进行安全管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本院为向信息主体说明个人信息处理与保护的程序及标准,并迅速、顺利地处理相关投诉,特制定并公开如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1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本院基于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之外的用途,如利用目的发生变更,本院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另行征得同意等,并采取必要措施。
1. 法律有特别规定,或为履行法定义务而不可避免的情形
甲. 《医疗法》及其施行规则:诊疗申请书、诊疗记录、助产记录、护理记录、患者名册、处方等各类记录,以及患者诊疗记录的查阅和副本交付
乙. 《国民健康保险法》:医疗给付申请
丙. 志愿者信息
丁. 《电子金融交易法》:收取诊疗费用
戊. 《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的申报
己. 《急救医疗相关法律》:急诊患者转运
庚. 《后天性免疫缺陷综合征预防法》:感染者诊断或检验事实申报
辛. 《血液管理法》:特定输血不良反应申报
壬. 《器官等移植相关法律》:疑似脑死亡者申报
癸. 《保健医疗基本法》:发现疾病患者或疑似疾病对象时的申报、报告或通知
2. 提供诊疗预约等服务
本院为提供与诊疗相关的服务而处理个人信息,包括诊断、治疗及住院,诊疗及检查预约,预约查询及预约日程通知,为协同诊疗提供信息,开具诊疗费结算单、明细单及各类证明文件,以及诊断和治疗时的诊疗费申报、收款、退款等院务服务。
3. 处理投诉事务
当发生与诊疗服务相关的投诉时,本院为确认投诉人身份、核实投诉内容、为事实调查进行联系、通知处理结果等,以确保顺畅的沟通渠道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4. 网站会员注册
本院为确认会员注册意愿、提供会员制服务所需的本人识别与认证、会员资格维持与管理、依据有限本人确认制度进行本人确认、防止服务被不当使用、收集未满14周岁儿童个人信息时确认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发送各类通知、处理投诉、保存争议调解记录以及收集服务使用统计数据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5. 影像信息处理设备的安装与运行
本院为确认诊疗情况及解决纠纷,在诊室、处置室、收费室、咨询室等场所安装并运行影像信息处理设备,并据此处理个人信息。
第2条 所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1. 本院为履行法定义务,收集以下个人信息。
甲. 法律有特别规定,或为履行法定义务而不可避免的情形
- 姓名、居民登记号码、诊疗科目、电话号码、地址、既往病史及家族史、主要症状、诊断结果或诊断名称、诊疗经过、治疗内容、诊疗日期及时间等
乙. 提供诊疗预约等服务
- 姓名、居民登记号码、电话号码、护照号码等(外国人预约诊疗时)、支付授权信息(发卡公司名称、卡号等)
丙. 处理投诉事务
- 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投诉内容及咨询事项
丁. 网站会员注册
- 姓名、电子邮箱、密码、昵称;未满14周岁儿童还包括法定代理人信息
- 在使用及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服务使用记录、访问日志、Cookie、访问IP信息等可能会自动生成并被收集。
戊. 影像信息处理设备的安装与运行
- 诊室、处置室、收费室、咨询室内的影像信息
2. 本院为履行诊疗等法定义务,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不经信息主体同意收集和使用居民登记号码、唯一识别信息、敏感信息等个人信息。
第3条 未满14周岁儿童个人信息的处理
1. 本院处理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如依法需要取得同意,将从该儿童的法定代理人处取得同意。
2. 本院就未满14周岁儿童个人信息处理事项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时,可要求儿童提供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手机号码等最低限度的信息,并可通过让法定代理人在载明同意内容的网站上表示是否同意,再以短信方式告知法定代理人已确认其同意表示,以此确认同意事实。
第4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
1. 本院在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存、利用期限内,或在收集个人信息时经信息主体同意的保存、利用期限内处理并保存个人信息。
2. 各类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如下。
甲. 法律有特别规定,或为履行法定义务而不可避免的情形。但如持续诊疗确有必要,可按各项目规定的期限再延长相应期限保存。
- 患者名册:5年
- 诊疗记录:10年
- 处方:2年
- 手术记录:10年
- 检查内容及检查意见记录:5年
- 放射线影像(含其他影像资料)及其报告:5年
- 护理记录:5年
- 助产记录:5年
- 诊断书等副本:3年
乙. 提供诊疗预约等服务
- 按照《医疗法施行规则》第15条“诊疗记录的保存”进行保存。
丙. 处理投诉事务
- 投诉处理结束后保存10年。
丁. 网站会员注册
- 保存至会员注销为止。
3. 但如存在以下情形,则保存至该事由终止为止。
甲.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正在进行调查、侦查等:保存至相关调查、侦查结束为止
乙. 因网站使用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结清:保存至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结算完毕为止
第5条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
1. 当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届满、处理目的已实现等导致个人信息不再需要时,本院将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2. 即使经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已届满或处理目的已实现,如依据其他法律法规仍需继续保存,本院将相关个人信息转移至单独数据库或另行存放。
3. 个人信息销毁的程序和方法如下。
甲. 销毁程序:本院筛选已产生销毁事由的个人信息,并经本院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毁。
乙. 销毁方法: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将采用无法恢复记录的方式予以销毁;记录、保存于纸质文件中的个人信息,则通过粉碎或焚烧方式销毁。
第6条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除信息主体同意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本院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超出第1条所告知的范围使用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或向他人提供。但在以下情况下,本院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未经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提供个人信息。
1. 信息主体事先同意向第三方提供的情形
2. 根据《国民健康保险法》,向健康保险审查评价院提交用于申报医疗给付费用的诊疗记录时
3. 为编制统计、开展学术研究等,将信息加工为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形式后提供时
4. 侦查机关或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要求提供信息时
5. 将急诊患者转运至其他医疗机构时
6. 其他法律法规对信息提供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第7条 个人信息处理业务的委托
1. 为顺利提供服务,本院将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如下。
| 受托方(受托处理者) | 委托业务 |
|---|---|
| Jojeongwon Co., Ltd. | 网站运营及维护、管理 |
| Senacle Co., Ltd. | 包括挂号、诊疗、收费等在内的本院医疗信息系统 |
| Korea Information & Communications Co., Ltd. | 信用卡支付 |
2. 本院监督受托方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如委托业务内容或受托方发生变更,本院将立即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予以公开。
第8条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
本院为确保个人信息安全,采取以下措施。
1. 管理措施: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定期开展员工培训,运营专门组织
2. 技术措施:管理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访问权限,安装访问控制系统,对个人信息进行加密,安装并更新安全程序
3. 物理措施:对机房、资料保管室等实施出入控制
第9条 信息主体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使方法
1. 信息主体可随时要求本院查阅、传输、更正、删除个人信息,停止处理个人信息或撤回同意等。
2. 为保护个人信息,对于诊疗记录等诊疗相关记录的查阅、出具、更正、删除及停止处理请求,本院不提供除信息主体本人到院以外通过电话、邮寄、传真等其他方式办理个人信息查阅、更正及删除的程序。
3. 如本院有正当理由拒绝对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进行查阅、更正或删除,将通知信息主体并说明理由。
4. 有关信息主体查阅个人信息等事项的具体内容如下。
甲. 个人信息的查阅
1) 信息主体到院要求查阅本人个人信息时,本院将通过信息主体的身份证明文件确认本人身份。
2) 信息主体的代理人到院要求查阅时,本院将要求提交表明代理关系的授权委托书(或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信息主体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以确认其代理资格。
乙. 个人信息的更正及删除
1) 信息主体到院要求更正、删除个人信息时,如经确认个人信息存在错误且确需更正或删除,本院将立即予以更正或删除。此时,本院可要求提交核实更正、删除内容所需的证明材料。
2) 根据法律法规负有保存义务的个人信息,即使信息主体提出要求,在法定保存期限内也不得更正或删除。
3) 信息主体要求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时,本院将确认本人身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措施。
4) 信息主体的代理人到院要求更正或删除时,本院将要求提交表明代理关系的授权委托书(或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信息主体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以确认其代理资格。
丙. 撤回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或提供的同意
1) 信息主体要求停止处理个人信息时,本院将确认本人身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措施。
2) 信息主体的代理人到院要求停止处理时,本院将要求提交表明代理关系的授权委托书(或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信息主体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以确认其代理资格。
丁. 网站会员信息的查阅、更正、删除:登录网站后,可在“我的页面”→“修改个人信息”中直接办理。
戊. 未满14周岁儿童的法定代理人:未满14周岁儿童的法定代理人可要求查阅、更正、删除该儿童的个人信息或停止处理;此时须提交与儿童关系的证明文件及身份证明文件。
第10条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1. 本院指定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全面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事务,并负责处理与个人信息处理有关的信息主体投诉及损害救济等事项。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Son Dongwoo,行政部长,02-476-8965
2. 信息主体在使用本院服务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咨询、投诉处理、损害救济等事项,可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咨询。本院将及时答复并处理信息主体的咨询。
第11条 拒绝同意个人信息处理的权利
信息主体有权拒绝同意处理个人信息,并可在同意后随时撤回。但是,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属于为顺利提供诊疗服务等所必需的最低限度基本信息,如拒绝同意,信息主体使用本院提供的诊疗服务等可能会受到限制。
第12条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行及拒绝方式
1. 本院为向会员提供个性化服务,使用可保存并随时调取使用信息的“Cookie”。
2. Cookie是运行网站的服务器(http)发送至用户计算机浏览器的少量信息,也可能存储在用户PC的硬盘中。
甲. Cookie的使用目的:通过掌握用户访问各项服务及网站的访问、使用方式、热门搜索词、安全连接状态等,为用户提供优化的信息。
乙. Cookie的安装、运行及拒绝:用户可通过网页浏览器顶部“工具”>“Internet选项”>“隐私”菜单中的选项设置拒绝保存Cookie。
丙. 如拒绝保存Cookie,可能会影响个性化服务的使用。
第13条 影像信息处理设备的安装及运行
本院按照以下方式安装并运行影像信息处理设备。
1. 影像信息处理设备安装目的:保障患者及设施安全,预防火灾及犯罪
2. 安装数量、安装位置及拍摄范围
甲. 安装数量:主要设施共安装17台
乙. 安装位置及拍摄范围:诊室、处置室、收费室、咨询室等
3. 管理负责人及访问权限人员:Son Dongwoo,行政部长,02-476-8965
4. 个人影像信息的拍摄时间、保存期限及保存地点
甲. 拍摄时间:24小时
乙. 保存期限:自拍摄之日起30日以内
丙. 保存地点:服务器机房
5. 个人影像信息确认方法:提前联系后到院申请
6. 对信息主体要求查阅个人影像信息等事项的处理措施
甲. 信息主体如希望查阅或确认个人影像信息是否存在,可随时向影像信息处理设备运营者提出要求。但仅限于拍摄到信息主体本人的个人影像信息,或为保护信息主体紧急的生命、身体、财产利益而明显有必要的个人影像信息。
乙. 即使信息主体提出查阅等请求,如出现以下情形,本院也可拒绝个人影像信息的查阅等请求:① 个人影像信息保存期限已届满并已销毁;② 存在其他足以拒绝信息主体查阅等请求的正当理由。
7. 保护影像信息的技术、管理及物理措施:本院处理的影像信息通过加密等措施进行安全管理。此外,为保护个人影像信息,本院在管理层面根据需要差异化授予个人信息访问权限;为防止个人影像信息被篡改、伪造,记录并管理个人影像信息的生成时间,以及查阅时的查阅目的、查阅人员、查阅时间等信息。同时,本院还安装锁闭装置,以确保个人影像信息的物理存放安全。
第14条 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方式
1. 信息主体如因个人信息侵害需要获得救济,可向个人信息争议调解委员会、韩国互联网振兴院个人信息侵害申报中心等申请争议解决或咨询。其他有关个人信息侵害的举报、咨询,请联系以下机构。
甲. 个人信息争议调解委员会:1833-6972(无需区号)(www.kopico.go.kr)
乙. 个人信息侵害申报中心:118(无需区号)(privacy.kisa.or.kr)
丙. 韩国警察厅:182(无需区号)(ecrm.cyber.go.kr)
第15条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于2025年10月1日制定。如因法律法规、政策或安全技术变更而增加、删除或修改内容,本院将在变更后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施行至少7日前通过本院网站进行公告。
- 公告日期:2025年10月1日
- 施行日期:2025年10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