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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朝庭园诊所(以下简称“本院”)为保护信息主体的自由与权利,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安全地处理个人信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之规定,本院制定并公开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以告知个人信息处理与保护标准,并迅速、顺畅地处理投诉。

第1条 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本院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如需变更处理目的,本院将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采取包括另行取得同意在内的必要措施。

1. 网站会员注册及服务提供

2. 诊疗及诊疗支持

(a)为就诊登记、预约、预约查询、诊疗回复等进行身份核验(含医保资格查询)

(b)确保公告送达、投诉与申诉处理等沟通渠道

(c)开展医疗服务满意度调查等各类问卷及回访(Happy Call)

(d)通过短信及回访通知诊疗、预约、住院、检查日程等

(e)开具医疗费用结算单、明细单及各类证明

(f)为诊断与治疗提供诊疗及相关服务(包含联合会诊及在必要范围内共享个人/就诊信息)

(g)提供费用结算、收款、退款等院务(收费)服务

(h)为提供健康内容及开发新服务之资料整理

(i)为教育、研究、国内外认证评价等治疗服务所需之最低限度资料分析

3. 依据医疗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信息提供

第2条 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及收集方式

为诊疗、网站会员注册及提供增值服务,本院仅收集最低限度的个人信息。

1. 网站会员注册

(a)账号(ID)、密码、昵称、电子邮箱

(b)在服务使用过程中,可能自动收集服务使用记录、访问日志、Cookie、访问IP信息等

2. 诊疗服务

(a)姓名、居民登记号、地址、联系方式

(b)病史、家族史、主要症状、诊断名称、诊疗经过、治疗内容、诊疗时间

3. 院务(收费)服务

信用卡支付时之授权信息:发卡行名称、卡号等

4. 投诉受理与处理

姓名、联系方式、电子邮箱

5. 个人信息收集方式

网站、书面表格、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咨询

第3条 未满14周岁儿童之个人信息处理

1. 对未满14周岁儿童之个人信息处理,须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2. 取得同意时,仅要求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手机号等最低限度信息;通过网站取得同意者,将在网上表达同意后以短信(SMS)进行确认。

第4条 个人信息之处理与保存期限

本院在法律规定的保存/使用期限或经同意之期限内处理和保存个人信息。

1. 网站会员注册与管理:至会员注销为止(但在下列情形中,于相关事由终止时止)

(a)因违反相关法律而处于侦查/调查期间:至侦查/调查终结为止

(b)因网站使用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存续期间:至结算完成为止

2. 诊疗服务提供:依《医疗法》之病历保存期限

(a)患者名册:5年

(b)病历:10年

(c)处方笺:2年

(d)手术记录:10年

(e)检查内容及检查意见记录:5年

(f)放射影像(视频)及其报告:5年

(g)护理记录:5年

(h)分娩记录:5年

(i)诊断书等副本:3年

※ 持续需要诊疗时,可按各项目期限予以延长。

3. 问卷等收集之信息:至收集目的达成为止

4. 与征信信息收集、处理及使用相关之信息:3年

第5条 个人信息之销毁程序与方法

1. 因保存期限届满、处理目的达成等而不再需要之个人信息,将不迟延地销毁。

2. 依其他法律需继续保存者,将移入单独数据库(DB)或以不同地点保存。

3. 销毁程序与方法

(a)程序:选定需销毁之个人信息,经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毁。

(b)方法:电子文件以不可恢复方式删除;纸质文件以粉碎或焚毁方式处理。

第6条 个人信息之第三方提供

除取得信息主体同意或具有法律依据外,不得超出第1条所述范围使用或提供个人信息。

1. 事先取得信息主体对第三方提供之同意者

2. 为依据《国民健康保险法》申请医疗给付费用而提交病历者

3. 为统计编制、学术研究等,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之形式提供者

4. 依法律规定之程序与方法,由侦查机关提出的信息提供要求者

5. 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之情形

第7条 个人信息处理业务之委托

1. 为顺利提供服务,本院按下列方式进行委托:

受托方:株式会社 赵庭园 / 委托业务:网站运营与维护管理

受托方:株式会社 赛纳克(Senakle) / 委托业务:接待、诊疗、收费等医疗信息系统

受托方:韩国信息通信株式会社 / 委托业务:信用卡支付

2. 本院对受托方进行监督;如委托内容或受托方发生变更,将通过本方针及时公开。

第8条 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1. 管理措施: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定期培训、运营专责组织

2. 技术措施:权限管理、部署访问控制系统、网络隔离、加密、保存与审计访问记录、安装与更新安全程序、漏洞检测与修复

3. 物理措施:机房/资料室访问控制、文件与介质加锁保管、灾害/灾难安全措施、出入管控

第9条 信息主体及法定代理人之权利义务与行使方式

1. 信息主体可随时要求查阅、传输、更正、删除、停止处理其个人信息,并可撤回同意。

2. 为保护个人信息,病历等诊疗记录不通过非来访方式(电话/邮寄/传真等)提供。

3. 对于基于正当事由的查阅/更正/删除之拒绝,将告知拒绝理由。

4. 具体程序

(a)个人信息之查阅

1)信息主体亲自来访时,凭身份证明核验后方可查阅;

2)代理人来访时,须提交委托书(或亲属关系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信息主体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b)个人信息之更正与删除

1)确认存在错误时,将不迟延地予以更正/删除(必要时可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2)法律规定必须保存之个人信息,在保存期间内不得更正/删除;

3)提出更正/删除请求时,将在核验身份后依相关法律采取措施;

4)代理人提出请求时,须提交证明委托关系之文件;

(c)撤回同意及停止处理

1)提出停止处理请求时,将在核验身份后依相关法律采取措施;

2)代理人提出请求时,须提交证明委托关系之文件;

(d)网站会员信息之查阅/更正/删除:登录 > 我的页面 > 修改个人信息

(e)未满14周岁儿童之法定代理人得对儿童个人信息提出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之请求,并提交关系证明及身份证明文件。

第10条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1.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孙东宇,行政部长,+82-2-476-8965

2. 有关个人信息保护之咨询、投诉、救济等,均可联系上述负责人;本院将不迟延地予以答复与处理。

第11条 关于个人信息处理之拒绝权

信息主体得以拒绝或事后撤回同意;但若拒绝同意,可能导致诊疗服务等之提供受限。

第12条 本方针之变更

本方针制定于2025年10月1日;如因法律、政策或安全技术变更等需要调整时,将至少提前7日在本网站公告。

- 公告日期:2025年10月1日

- 施行日期:2025年10月1日

第13条 自动收集装置(Cookie)之设置/运营及拒绝

1. 本院为提供定制化服务而使用Cookie,但不会自动或主动收集可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

2. 通过分析访问频度、访问时间、使用形态与兴趣领域,含广告在内提供定制信息,故使用Cookie。

3. Cookie之设置/运营及拒绝

(a)可设置为允许全部Cookie/保存前确认/全部拒绝(可能导致部分服务受限)。

(b)设置方法

▶ 网页浏览器:Chrome — 右上角“⋮” > 新建无痕窗口(Ctrl+Shift+N)/ Edge — 右上角“…” > 新建InPrivate窗口(Ctrl+Shift+N)

▶ 移动浏览器:Chrome — 右上角“⋮” > 新建无痕标签 / Safari — 设置 > Safari > 高级 > 阻止所有Cookie / Samsung Internet —“标签”图标 > 开启秘密模式 > 开始

第14条 影像信息处理设备之安装与运营

1. 安装目的:患者及设施安全、火灾与犯罪预防

2. 安装数量、位置与范围

(a)安装数量:重点设施17台

(b)位置与范围:诊疗室、手术/处置室、收费处、咨询室等

3. 管理负责人及有权访问者:孙东宇,行政部长,+82-2-476-8965

4. 拍摄时间、保存期限与保存地点

(a)拍摄时间:24小时

(b)保存期限:自拍摄日起30日内

(c)保存地点:服务器机房

5. 个人影像信息的确认方法:事先联系后到院申请查阅

6. 对阅览等请求之措施

(a)信息主体得请求阅览或确认存在;但限于其本人影像,或为生命、身体、财产利益所必需之情形。

(b)如因保存期限届满已销毁,或存在正当拒绝理由者,得拒绝阅览请求。

7. 保护措施:包括加密在内的安全管理、差别化赋予访问权限、防止篡改(记录生成时间、阅览目的、阅览者、阅览时间)、以及上锁等物理性保护措施